勞基法的特休天數:年資對照表
工作年資 | 特休天數 |
|---|---|
滿 6 個月,未滿 1 年 | 3 天 |
滿 1 年,未滿 2 年 | 7 天 |
滿 2 年,未滿 3 年 | 10 天 |
滿 3 年,未滿 5 年 | 14 天 |
滿 5 年,未滿 10 年 | 15 天 |
滿 10 年以上 | 每年加 1 天,最高 30 天 |
這個表格的邏輯是「每達到一個年資門檻,才取得對應天數的特休」。還沒到門檻的,還沒有那個假。
特休年度計算方式:你的餐廳用哪一種?
特休的計算年度有四種方式,雇主可以選擇其中一種,但必須事前與員工約定清楚。
從員工入職當天起算,工作滿半年就給 3 天,滿一年給 7 天,以此類推。每個員工的特休起算日不同,依各自到職日計算。優點是計算邏輯單純;缺點是每位員工的基準不一樣,員工一多容易漏掉。
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一個計算區間,依員工當年到職月份按比例換算特休天數。台灣多數企業採用這種方式,全公司同一個結算日,管理方便。以餐廳來說是比較常見的選擇,老闆也方便統一管理排班。
以每年 9 月 1 日至隔年 8 月 31 日為計算區間,適合營業節奏跟學期有關的店型,例如學區附近的餐廳、大學附近的飲料店。計算邏輯和曆年制相同,只是區間不同。
勞雇雙方也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固定起算日,例如以每年 7 月 1 日為起算點,只要雙方書面同意且符合勞基法規定,都是合法的。這種方式通常出現在品牌創立日期或特殊營業週期的店家。
以餐廳的日常管理來說,曆年制是最普遍的選擇,結算日統一、排班規劃最方便。如果店內有學生兼職人員為主,也可以考慮學年制,讓特休週期和員工的生活節奏更吻合。
餐飲業三個最常見的特休糾紛
很多餐廳遇到連假或旺季,不希望員工這時候請假。勞基法規定,特休原則上由員工自行排定,但雇主基於「企業經營上的急迫需求」可以與員工協商調整。關鍵是「協商」,不是「禁止」。如果強制不讓員工休特休又沒有協商,可能被認定違法。
年度結束後員工沒休完的特休,有兩種處理方式:折算薪資給員工,或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到下一年度。如果什麼都沒做、直接讓假期消滅,是違法的,員工可以申訴並請求補發薪資。
員工離職時,當年度還沒休的特休天數,必須折算薪資補發。計算方式是以員工當時的日薪 × 未休天數。這筆錢不能省,否則容易衍生勞資爭議。
餐廳兼職員工也有特休嗎?
有,但按比例計算。兼職員工的特休時數,依實際工作時數佔全時工作的比例換算。例如每週工作 20 小時(全時為 40 小時),比例為 50%,滿一年的特休就是 7 天 × 50% = 3.5 天。
餐飲業常用工讀生、兼職人員,這個規定很多老闆不知道,建議在僱用兼職人員時就先確認清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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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行。特休最早在滿 6 個月後才產生,未滿 6 個月的員工沒有特休可以請。如果員工提出請假需求,可以協商用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。
不行。特休原則上由員工自行排定,雇主不能指定員工「必須」在哪幾天休特休。但可以在員工排假時基於企業需求協商調整,雙方合意的情況下是可以的。
不行。特休是法定有薪假,員工不需要說明請假原因,老闆也不能以「沒有理由」為由拒絕。
不行,不能事先約定用金錢替代特休。特休是讓員工實際休息的假期,只有年度結束後沒休完的部分才能折算薪資補發,不能在休假前就用錢換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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